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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各直属部门: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鼓励教职工积极承担横向科研项目,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提高我校应用科研水平,促进我校产学研工作的开展,特制定《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现将《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016年12月15日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处2016年12日15日印发

附件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横向(委托)科研项目及技术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横向项目”)的管理,促进产教融合,提升学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学校教职工以“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从事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等项目,项目经费来源性质属于非各级政府直接资助。不是以“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联合申报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其承担单位以子课题或协作课题形式转拨到我校的,若有到账经费,则视为横向项目。

第三条横向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依照国家法律和相关的科研项目管理规定,履行项目合同书中的约定条款,对项目人员、资料、实施、经费、成果、绩效、结题等负责。已退休的教职工和兼职教师,不得作为横向项目负责人,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工作。

第四条横向项目由学校、部门(包括“各教学机构、科研机构、教辅机构、党政管理机构”)两级管理。科技处是行使横向科研项目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对横向科研项目提供服务和跟踪管理,包括项目组织协调、项目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归档等。部门是项目的基层管理单位,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科技成果的权属、经费安排的合理性、使用学校有形资产(如教学、实验实训场地或设备等)和无形资产情况等进行评估与审核,并对本部门承担的项目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二章合同管理

第五条科技合同是指我校与委托单位就科技开发、服务或咨询等所签订的合同。根据任务内容和性质的不同,科技合同分为:

1. 科技开发合同:指科技交易方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研究项目的合同;

2. 科技服务合同:指科技提供方以技术、知识为需方解决特定的科技问题的合同;

3. 科技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第六条在签订科技合同前,项目负责人应审查科技合同合作方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状况,验明其是否具有签订科技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科技合同合作方经办人是否有代理权、是否超越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审查科技合同合作方使用的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有效。

第七条科技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文本应参照科技处编制的各类科技合同范本(委托单位另有要求除外)。

第八条科技合同的审查、签订实行授权委托代理制。科技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持有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订。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将合同文本交所在部门审核,填写《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合同审批表》,履行合同审批程序。

第十条科技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学校各部门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以维护项目负责人与学校正当权益。

第十一条科技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书面签证、往来信函、文书、电话记录、传真、合同履行记录及索赔报告等均为科技合同档案的组成部分。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妥善地处理、收集、整理、保存上述资料。

第十二条学校各部门应为履行科技合同提供必要的条件,对科技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与科技处沟通协调。发生纠纷时,项目负责人及所在部门应及时与合作方进行协商、调解,并查明原因。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纠纷时,项目负责人及所在部门应及时提出初步意见,会同科技处研究制定解决方案,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科技合同签订后,合作双方如确需变更或中止,应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按规定依法签订变更或中止合同的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由于项目负责人主观原因而导致科技合同纠纷,学校有权冻结项目的剩余研究经费。对学校信誉和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将视具体情况追回已使用的研究经费,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禁止采用胁迫、欺诈、诱惑、收受贿赂、假公济私等不法行为。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部门或者个人的行政、经济,直至法律责任:

1. 未经授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不依规定程序签订科技合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2. 以学校下属单位名义、加盖部门公章,与校外单位签订科技合同的;

3. 未经科技处而以学校名义签订科技合同;或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但研究经费未进入学校账户的;

4.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同意科技合同合作方使用学校中英文名称及其缩写、校徽的,或在其产品宣传上使用“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XX学院)监制(研制)”等文字的。

第三章立项与实施

第十六条横向项目合同签订生效并在第一期经费到账后,由科技处予以立项。

第十七条各部门为项目的实施提供条件,组织横向项目的实施,做好项目的督促检查、结题以及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归档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或退休、离职)离校的,应提交项目负责人变更或项目终止申请,经科技处确认后办理变更手续。必要时科技处与项目委托单位协商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终止项目并办理变更手续。项目负责人变更或终止须报财务处备案。

第四章结题

第十九条横向项目应按科技合同的要求按时完成,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结题申请书》,及时办理结题手续。

第二十条因故不能按时结题的,项目负责人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经项目委托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

第五章经费使用

第二十一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由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负责人有义务接受上级部门和学校对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并对项目组成员擅自违反学校有关经费使用规定的行为负责。

第二十二条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在与项目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时,应与项目委托单位协商,合理制订项目经费预算。财务处按科技处开具的立项通知进行项目经费入帐并发放项目号。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必须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开支,不得违规使用。因违规使用造成的合同纠纷或其它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后果。

第二十三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开支按照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必须依法纳税,因违反国家税收政策而出现的滞纳金和罚款,由其个人全部承担。横向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的其他支出以及与该科研项目内容无关的其他经费开支。

第二十五条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需按学校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参加学术会议、交流、出差,需按学校出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中如含有外协科研费用,须在签订的合同中说明,并与合作方签订协作协议。合同中有加工和购置设备组装、改造后交予委托单位条款的,所购置的设备可不作为学校的固定资产,但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转为约定方的固定资产,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十七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报销的审批权限:按学校的经济责任管理办法中审批权限执行。

第二十八条横向科研项目履行过程中一旦与委托方产生纠纷,将冻结该项目经费支出直至纠纷解决。在仲裁或诉讼期间,视具体情况可以暂停项目负责人订立同类项目合同,必要时可暂停该项目的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项目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原《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