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4日,广东省委组织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批准后,可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凭借自身专业知识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或自主创办企业。离岗创业期限以3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意见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科研人员的界定】广东省高校、科研院所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为什么要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
《意见》着眼于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以及大力推进创新创业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
离岗创业人员享受什么待遇?
一是科研人员离岗期间,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由原单位保管,工龄连续计算。
二是离岗人员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按规定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及晋升薪级工资、晋升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和参加社会保险等权利。
三是离岗期间,原单位按本人离岗前一个月缴费基数为其缴交社会保险费、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离岗创业人员承担。
离岗的科研人员如何管理?
一是科研人员在岗创业或兼职以及离岗创业,均需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
二是事业单位应与离岗的科研人员变更聘用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在岗创业或兼职以及离岗创业事项、期限、收益分配、成果归属等内容。
三是离岗创业人员应每年度向原单位报告创业情况,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意见由所在企业出具。考核结果由原单位确定,一般应定为合格等次,纪律或处分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是离岗期满前一个月内,离岗创业人员应向原单位提出返岗书面申请。未按规定提交返岗书面申请,或者虽提交了返岗书面申请但到期15日后无正当理由未返岗的,以及自愿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