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轻院科〔2016〕4号
关于印发《<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各直属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报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学报的办刊质量,学校制定了《<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管理办法》,现将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管理办法
2016年12月15日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处2016年12月15日印发
附件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报》(以下简称《学报》)的管理,不断提高办刊质量,,按照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报》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实事求是、务实创新、传播文化、弘扬改革为宗旨,反映本校科研和教学成果及高职教育特色,并促进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
第三条《学报》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
第四条《学报》工作是学校科研和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加强对《学报》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定期研究《学报》工作,检查《学报》的政治方向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情况;重视并关心编辑部的建设,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不断提高编辑人员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水平,提高《学报》的办刊水平和质量。
第五条学校设立《学报》编辑部,《学报》编辑部设在科研与技术服务处,由院长领导。编辑部具体负责学报的编辑、出版工作,确保学报的政治方向、学术水平和编辑出版质量,不断提高编辑水平,实现出版工作的正规化、程序化和制度化。
第六条学校设立《学报》编辑委员会。《学报》编委会是《学报》编辑出版工作的学术指导机构,对《学报》编辑出版工作起指导、监督和咨询作用。
第七条《学报》主编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兼任,实行主编负责制。
第八条《学报》编辑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论基础,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2、具有研究生及以上的学历;
3、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编辑、出版业务,有较强的文字能力、组织工作能力以及相应的外语水平。
第九条《学报》编辑人员应努力学习、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
第十条《学报》编辑人员属于学校教学科研队伍的一部分,其职务评聘、生活待遇以及评优表彰等方面应与教学科研人员同等对待。学校应为编辑人员进修学习、进行学术研究和参加必要的学术活动提供条件。
第十一条《学报》编辑工作要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按国家有关期刊的质量要求和评估标准,全面保证《学报》的政治方向、学术水平和编辑出版质量。
第十二条《学报》编辑部要建立和健全征稿、审稿、保密、编辑人员岗位责任、稿件处理、稿酬和档案等各项制度,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实行科学化管理。编辑部实行编辑、专家、主编三级审稿制度。
第十三条《学报》编辑出版工作应履行办刊宗旨,严格审稿,认真做好文稿的技术加工和语言文字加工工作,全面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保证《学报》编辑出版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十四条《学报》编辑部根据有关规定向作者支付稿酬并参照有关标准向审稿人支付审稿费。
第十五条《学报》出版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北京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有关行政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第十六条学校应保证《学报》的基本办刊经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图书资料和设备,并逐步提高编辑出版的现代化水平。
第十七条《学报》编辑部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成本,节约开支。《学报》编辑部亦可根据出版、工商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与编辑出版业务有关的项目,扩大办刊经费来源。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报》编辑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