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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放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续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发〔2012〕24号)和省编委《印发〈关于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事项监管的意见〉的通知》(粤机编〔2012〕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境内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监管。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四条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管理工作。各地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划内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管理工作,并具体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第五条各地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要依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有关政策文件拟定实施配套政策和措施,切实保障国家扶持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要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要建立规范、高效、便民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理指南,并予公布实施。

第六条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当对合同买卖双方加以辅导,对有关工作人员加强培训和管理,做好技术市场统计和分析工作,及时、客观、准确地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第七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必须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办理。

第八条各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章附则

第九条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具体监管措施。

第十条本办法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