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 粤科成字[2003]10号
2003年1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生产力促进机构的组建、运行及发展的规范化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和《国家级示范生产力 促进中心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建生产力促进机构的目的在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 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机结合,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面向企业尤其是面 向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社会化技术创新服务体系,推动企业科技进步。
第三条 生产力促进机构是国家和省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主要为企业提供社会化服务的科技中介机构。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生产力促进机构进行宏观管理 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功能与业务
第五条 生产力促进机构的基本功能是通过组织社会科技力量和社会科技资源, 为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服务,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第六条 生产力促进机构应以市场为导向,以服务求发展,加强核心服 务能力建设,走专业化、标准化和国际化的道路,逐步实现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和服务 产业化。
第七条 生产力促进机构的主要业务是:
(一)咨询顾问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技术咨询与顾问、企业经营策划、法律咨询、质量认 证、协助企业申报项目等方面的服务。
(二)技术服务。包括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开发、示范和推广,产品检测、仪器校准等方 面的服务。
(三)信息服务。包括提供科技、经济、人才、市场、政策法规和标准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四)中介服务。包括协助企业引进人才;组织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协助 企业导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建立技术依托;协助企业开拓市场,包括进行市场调研 ,组织企业参加技术交易、产品展示展销等活动;创造条件协助企业开拓国际间技术交流与 合作的渠道。
(五)人员培训服务。为企业人员提供知识、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服务。
(六)培育科技创新型企业。
(七)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为政府的相关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八)其他能为企业排忧解难,促进其发展的业务。
第三章 分类与管理
第八条 生产力促进机构包括区域性、行业性和专业性三种类型。三者优势互补 ,资源共享,形成服务网络。
(一)区域性生产力促进机构是指在县级以上(含县、区、县级市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 营科技园,下同)地区或区域设立的,主要为本地区或本区域企业提供综合性服务的生产力 促进中心。
(二)行业性生产力促进机构是指依托高等院校或转制科研机构设立的,主要为某类行业企业 提供特色服务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或技术转移中心。
(三)专业性生产力促进机构是指依托广东省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单位设立的,主要为地方特 色产业提供专项服务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或技术创新服务中心。
第九条 省级以下各类生产力促进机构的建立由相应级别地方政府或其 相应主管部门负责; 经各级地方政府或相应主管部门审批成立的生产力促进机构应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组建生产力促进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较完善的办公条件和信息网络设施;
(二)有与所从事的生产力促进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结构;
(三)具备联系企业并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四)具备联系、组织、协调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专家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五)行业性生产力促进机构的组建要与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相结合;
(六)专业性生产力促进机构应具有较突出的特色服务业务。
第十一条 生产力促进机构的组建可采用多种所有制形式,建立起适应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
第四章 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机构
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全省生产力促进机构创建省级示范生产 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目的是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在地方或行业中服务能力较强、 服务特色鲜明、服务业绩显著的生产力促进机构,使其成为我省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的中 坚力量。
第十三条 示范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两年以上生产力促进机构运营经历;
(二)稳定的企业服务群体,服务业绩显著,在本地区或本行业有较大影响、较强的服务能力 和特色鲜明的主导业务;
(三)具有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四)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五)为企业服务的人员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80%,其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人员比例不得低于70%。
第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示范中心的认定工作。示范中心 的申报和认定程序是:符合条件的生产力促进机构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依据评审意见进 行认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已认定的示范中心将给予经费等方面 的支持,示范中心的主管部门对列入省科技计划的示范中心建设项目的配套经费不得低于省 拨经费额。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示范中心的运行情况及业绩进行 考核,实行动态管理。考核办法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支撑条件
第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十条 的规定为生产力促进机构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生产力促进机构组建和发展所需经费可来源于财政拨款、股 东出资、服务收入、社会赞助、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生产力促进机构发展规划 ,提出相应的省财政预算并组织实施。财政预算资金必须用于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业务及 与生产力促进工作相关的业务。
第二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在生产力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运营并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的生产力促进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