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科监审字〔2014〕182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按照国家、省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现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工作规程(试行)
省科技厅
2014年12月5日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附件: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
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工作规程
为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结题(以下简称“验收”)工作,保障验收结题工作的进度和质量,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粤科监审字〔2014〕121号),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列入省科技计划的各类项目。按省财政科技立项(或者配套支持国家科技项目)资助金额大小,项目的类型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小型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是指资助额度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项目;重点项目是指资助额度100~3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一般项目是指资助额度20~100万元(含20万元)的项目;小型项目是指资助额度20万元以下的项目。
第二条 验收原则
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客观公开、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和中介机构的作用,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及考核目标,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总体评价。
第三条 验收内容
项目验收以《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任务书)》(以下简称“合同书”)为基础,对合同书中的研发内容、任务指标、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综合考察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的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科研信用等情况。
第四条 验收分工
监督审计处统筹管理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负责制订实施细则、工作规程和验收手册;监督和考核项目验收的进度和质量;组织重大、重点项目的验收;根据验收结论进行信用管理。重大、重点项目应当委托第三方组织验收,保证验收的独立性。
项目主管业务处室(以下简称“业务处室”)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时提交验收申请;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负责一般项目、小型项目的验收。业务处室可委托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加强对验收工作的质量控制。
驻厅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和举报处理。
第五条 验收形式
项目验收分为会议(现场)验收和材料验收两种形式。重大、重点项目原则上须采用会议(现场)验收方式。一般项目、小型项目可采用材料验收方式,也可采用会议(现场)验收方式。
第六条 验收流程
(一)验收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省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提交验收申请。
按期完成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书到期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合同书规定的任务、指标及经费投入等提前完成的,可在合同书到期前提出验收申请。
不能按期完成需要延期的项目,按《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管理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二)主管部门初审。
项目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审核不通过退回项目承担单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审核通过提交至省科技厅。
(三)科技厅审核。
省科技厅业务处室负责审核项目验收资料的完整性,以及合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业务处室应当自验收申请提交到科技厅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批复。审核不通过的,退回项目承担单位;审核通过的,一般、小型项目由业务处室负责验收,重大、重点项目由系统提交到监督审计处审核,监督审计处应当自提交至本处室审核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批复。
(四)组织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验收批复通知后应抓紧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业务处室和监督审计处应在发出验收批复通知起2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
1.专家产生。
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根据项目的类型、专业领域来选取专家,专家名单原则上来自广东省科技咨询专家库。会议(现场)验收原则上需要5名或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重点、一般项目未单独组织财务验收的,专家组须含1位财务专家),其中1名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材料验收需要3名或以上的单数专家。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具备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精神;
(2)原则上具有副高或以上职称;
(3)熟悉验收项目相关行业的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项目技术所在行业的地位和作用,并具有一定权威性;
(4)与被验收单位、项目负责人没有直接利益关系;
(5)专家组的专业结构应具有互补性,应包括技术、经济、企业(特别是用户)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
2.财务验收。
重大、重点和一般项目须进行财务验收。
重大项目结题验收之前必须单独进行财务验收,由监督审计处组织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第三方的审计报告及有关材料形成《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财务验收意见表》(见附件1)。财务验收通过后,方可组织项目验收。
重点、一般项目的财务验收可与项目验收同时进行。财务专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现场财务资料等,参考技术专家的意见形成财务验收意见。财务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验收不通过。
3.项目验收。
采取现场(会议)验收的,专家组通过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介绍、质询讨论等程序,必要时开展现场考察、现场测试等程序组织结题验收。每位验收专家独立填写《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专家评议表》(见附件2)。验收专家组讨论后,形成专家组意见,并填写《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专家组意见表》(见附件3)。验收结论为“通过”的,应给出验收等级判断。专家意见有分歧的,2/3或以上的专家同意通过验收的为验收通过,否则验收不通过。
采取材料验收的,由专家对验收材料独立进行审核,并填写《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材料验收结题专家意见表》(附件4),由专家组组长汇总其他专家的验收意见,形成验收意见。2/3或以上的专家同意通过验收的为验收通过,否则验收不通过。
4.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
项目完成度在80%或以上的,较好地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成果等指标,经费落实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的项目,为验收通过。对于验收通过的项目,其中项目完成度达到或超过100%的,评为良好,其他的为合格。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通过:
(1)总体上完成合同任务及指标不到80%的;
(2)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及数据的;
(3)专家组评审认为项目进展与预期成果差距较大的;
(4)其他不应通过验收的情况。
5.结论反馈。
项目验收后,业务处室或监督审计处应在结论形成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反馈项目验收结果。凡是采用后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验收结论要反馈给规划财务处和有关业务处室。验收不通过的,验收组织单位在结论形成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验收结题整改通知书》(见附件5),整改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整改完毕后,项目承担单位可重新提交验收申请,再次申请组织验收工作。第二次验收仍不通过的,或者整改通知发出之日起6个月未重新提出申请的,自动转入终止结题程序处理。
(五)归档备案。
通过验收的项目,各项目主管部门、业务处室、组织验收单位应及时在科技业务管理系统上办结项目验收有关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完善有关材料,并按要求将验收材料一式不少于4份报送给项目主管部门盖章,由项目主管部门集中分类报送省科技厅有关处室盖章。其中一般项目由业务处室审核盖章,重大、重点项目由监督审计处审核盖章后转给相关业务处室。业务处室负责验收材料的返还与归档,盖章流程完毕后,业务处室保留1份备案,1份送科技厅档案室归档,1份由项目主管部门保管,其余由项目主管部门返还给项目承担单位。在科技业务管理系统上办结项目验收有关事项且纸质材料盖章归档后,项目才算正式验收完毕。在科技业务管理系统上办结项目验收有关事项应在验收通过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
(六)信用管理。
监督审计处根据各项目的验收结论和通过等级,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记录。
第七条 监督考核
监督审计处负责监督考核项目验收情况。
通报验收总体情况。业务处室每季度首月10号之前将上季度验收情况和本季度验收计划报送监督审计处,监督审计处根据重大、重点项目的验收情况及业务处室的项目验收情况,每季度首月20日前发布验收情况工作简报。年终形成验收工作总体情况报告,并作为各科技计划专项或专题绩效评价和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监督项目验收进度。监督审计处每季度首月20日前根据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整理、汇总和发布各处室验收进度,督促各处室按时完成验收工作。
抽查项目验收质量。监督审计处对参与结题工作的组织单位、有关专家和中介机构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对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的经费决算表开展一定比例的抽查核实。
第八条 本规程由省科技厅监督审计处负责解释。特殊项目或政策有特别要求的,可适当调整规程。
第九条 本规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工作规程(试行)》(粤科规划字〔2012〕20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财务验收意见表
2.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专家评议表
3.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专家组意见表
4.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材料验收结题专家组意见表
5.验收结题整改通知书
6.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流程图
附件1:
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财务验收意见表.doc
附件2:
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专家评议表.doc
附件3:
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专家组意见表.doc
附件4:
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材料验收结题专家意见表.doc
附件5:
验收结题整改通知书.doc
附件6:
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