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技术研发机构建设和运行管理,进一步发挥技术研发机构在科技服务中的作用,推动技术研发工作发展,促进校企深度合作,全面带动技术研发和高技能人才培养水平的不断提高,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研发机构类型
学院技术研发机构分为两类:一类包括国家、省、市级技术研发中心、研究所和工程中心等;二类包括学院级技术研发中心、工程中心、研究所等。
第三条 技术研发机构成立条件
按照优化结构、重组力量、加强校企合作的原则,根据研究方向与研究任务,技术研发机构可以按系部设置,也可以跨系部设置有特色的技术研发机构。新设立的技术研发机构要与地方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以及学院发展、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紧密结合,应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具有近、中期的研究目标和长期发展规划。其研究内容应处于本学科(专业)领先水平,或具有明显的应用前景,或能提升地方支柱产业,或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学院优先扶持和鼓励校企合作、逐步走向经济相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市场化运作的技术研发机构。
第四条 技术研发机构的审批程序
1、一类技术研发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由科技服务中心负责审核。
2、二类技术研发机构由拟定负责人提交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拟建技术研发机构的名称(冠名为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技术研发中心、工程中心等)、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方向、研究任务、经费来源、发展目标、机构负责人、成员梯队、现有工作基础等。由所在系初审,报科技服务中心复核,经学院教学科研学术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五条 技术研发机构的目标和任务
技术研发机构的目标:
1、围绕地方科技发展计划和学院技术研发发展规划,开展技术研发工作,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开展校企合作,为产业提升、企业需求和学院学科、专业建设等提供技术服务。
2、整合教师群体力量,形成技术研发团队,为重大技术研发课题攻关创造条件。
3、注重科技成果的推广和专利技术的转化工作,实现生产力的转化。
技术研发机构的任务:
1、积极争取各级各类科研课题,尤其是努力争取市级及以上带经费技术研发、科技开发及科技服务等项目。
2、每年至少完成5项纵横向课题(不包括学院课题)。
3、工科类的技术研发机构每年至少完成2项专利申请(其中至少一项发明专利);艺术类的技术研发机构每年至少完成2项专利申请;文科类的技术研发机构每年专利申请不作要求。
4、工科和艺术类的技术研发机构每年获得技术服务收入不少于20万元,文科类的技术研发机构每年获得技术服务收入不少于10万元。
第六条 技术研发机构管理体制
1、学院各级技术研发机构是各院系的下属机构,具体日常管理归口各院系。
2、科技服务中心作为学院技术研发工作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技术研发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对学院技术研发机构的审查、考核和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技术研发机构人员
各类技术研发机构人员原则上实行兼职方式,设主任或所长1名,成员若干名,由各院系负责人员配备等工作,报科技服务中心备案。
各类技术研发机构人员参加技术研发是教师参加专业实践的主要形式之一。若技术研发机构人员为专职教师,每年到帐经费达到10万元及以上,并且不在校内兼课,可按5课时/周发放补贴;若技术研发机构人员为非专职教师,每年到帐经费达到10万元及以上,并且不在校内兼课,可按2课时/周发放补贴;到帐经费可按连续2年的平均值来计算,补贴计算标准等按照《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分配方案(修订)》执行。各类技术研发机构人员参加技术研发申请作为教师参加专业实践认定需由各院系统一上报科技服务中心审核后,交人事处审批。
第八条 技术研发机构经费
技术研发中心成立时由学院资助3~5万元作为启动经费。后续的技术研发经费原则上由相关院系自行解决。
第九条 技术研发机构考核
1、各技术研发机构负责人每年年终将年度总结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上报科技服务中心。
2、一类技术研发机构要严格按照各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该类技术研发机构要及时完成年度成果总结、年度执行报告的材料的提交。
3、二类技术研发机构每年应完成当年的任务。连续2年没有完成任务的机构,限期1年进行整改,逾期仍不能达标,取消该技术研发机构资格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