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技成果的管理,根据国家与地方有关科技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指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试验和应用推广等方面取得的收获。科技成果分为:应用技术成果、基础理论成果和软科学成果。
1.应用技术成果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中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等。
2.基础理论成果是指探索自然界各种物质形态及其运动规律,揭示各种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
3.软科学成果是指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研究结果。
第三条学校科研处负责我校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对科技成果组织总结、评审、鉴定、登记、申请专利、申报奖励和转让等。
第四条科技成果评价是指通过鉴定、评审、评估、验收等方法对科技成果的学术、技术价值和实用价值进行确认、评定的行为。
第五条科技成果评价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水平和应用前景,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条科技成果评价范围:凡列入我校科技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均可按本办法进行成果评价。
前提: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评价申请。
2.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与权属方面的争议。
4.有经政府有关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为使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在科技成果评价前,须经科研处审查确定该项目是否具备申请专利的条件后,方可办理成果评价手续。
1.应用技术成果的评价一般采用鉴定的形式,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包括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函审鉴定。
2.基础理论成果的评价主要通过在国内外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论著,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论和引用来获得认可。对于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理论成果,它的作用不仅表现为论文的学术价值,还表现在对实践的指导作用,这种应用性理论成果可以视同应用技术成果。
3.软科学成果的评价执行各级软科学研究计划取得的软科学成果,一般采取评审的方式,由组织评审单位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和标准,对软科学成果的质量、水平等进行审查、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评审采取会议和函审两种形式。不属于各级软科学研究计划的一般软科学研究项目(即计划外项目),以合同约定的验收方式进行验收。
1.应用技术成果: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研究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报告、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查新报告、专利检索或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应用情况及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质量技术标准、同类技术国内外状况对比分析报告、相关论著等。
2.基础理论成果:计划任务书、研究工作总结报告、代表性的学术论文、专著、与本研究有关的国内外学术情况对照材料、论著被引用情况证明报告等。
3.软科学成果: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总体研究报告、专题论证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模型运行报告、应用情况及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国内外研究情况对照材料等。
1.符合申请评价条件的科技成果,必须经各单位严格审查,由项目负责人填报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在其建议的评价日期前30日向科研处申请,经科研处审查合格后报组织评价部门审批。
2.经鉴定通过的应用技术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经过评议的基础理论成果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出具综合评价意见;经评审通过的软科学成果,由组织评审单位颁发《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
3.科技成果评价的经费从进行评价的项目科研经费中开支。
第十一条执行各项、各类科技计划产生的科技成果(含已通过评议的成果),应当及时进行归档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将该项成果的全部技术资料原件送交科研处,填写《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科学技术档案》,办理成果档案的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登记数据软盘及以下资料:
1.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
2.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学术委员会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证明。
3.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和研究报告。
成果登记费从项目经费中开支。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成果登记,出具登记证明。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十三条凡已通过有效的科技成果评价(包括鉴定、评议、评审、验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专门机构进行审定的科技成果等),不存在成果权属争议,已进行成果登记的项目均申报科学技术奖。
第十四条国务院、省(部)、市、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奖的种类主要包括: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
主要论著发表或出版一年以上,在学术上处于先进水平,其重要科学结论为国内外同行所引证、采用或证明。
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或有发明专利,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技术成果。
一般是较大规模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的成果,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须出具应用单位的财务证明。
第十六条申报科学技术奖的成果必须提供与成果有关的论著、技术报告、用户证明、成果评价证明等材料。
1.项目负责人填写《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单位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2.科研处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组织评审筛选,并确定上报等级。审查合格报校领导批准后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
第十九条我校参与合作由校外单位申报获得奖励的科技成果,以及获得各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奖励的成果,其主要研究人员应及时将集体奖状原件及个人奖状复印件交科研处备案。
第二十条获得各级科技奖励的成果奖金归主要完成者所有,主要完成者的业绩,可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获得各级科技奖励的成果再另行给予奖励,具体参见《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第二十二条科技成果转让的收益分配,按照学院、所在部门、及个人2:1:7的比例分配。
第二十三条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采取有计划推广和通过市场转让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进行。